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由代建中心按照《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和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二章 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中心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
(四)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需求计划;
(五)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拨付,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七)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