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
4.加大互联网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的问题,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商务局)。
(二)强化刑事司法打击,严厉惩处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行为
州、县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司法局、州检察院、州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理顺工作关系
州、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机关配合,密切协同,形成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整体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州商务局作为全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各县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要及时查清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上线及销售网络;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案后应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纠正和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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