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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各级政府应对举报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沙、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捕捞、水产养殖、爆破等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
  因重点工程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铺设新的海底电缆、管道,确需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填海、钻探、打桩、开沟、疏浚作业的,作业范围距离现有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在我市海域从事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勘测和铺设施工,应当向所在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惠州海事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海底电缆确需穿越锚地、航道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前应当征求海事、港口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海底输油管道、污水管道等不得穿越锚地和需要进行人工疏浚的航道。
  第十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所有者应在90日内将电缆、管道的详细路线图、位置表等登记资料报送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惠州海事、港口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线路设置标识,并报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海底电缆、管道的使用、检查、运行情况和保护措施等情况报告所在地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新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需要交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交越施工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等施工作业,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的30日前向惠州海事部门申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施工单位和作业船只等情况报告省、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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