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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查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一)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位置、界限、工程规模、工程结构、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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