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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五)水文资料使用批准文件。

  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河道演变、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在河道内实施航道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址保护等工程,可以简化有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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