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2]11号)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为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因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而尚未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外来从业人员,由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
按照《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院外来护工”)参照执行。
二、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额度,按《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综合保险缴费记录对应的额度之和。缴费记录对应的额度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7%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