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2]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等文件规定,我办拟对你单位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审计执业质量检查,请你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通过自查,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会计、审计工作,自觉遵守国家财经会计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我办将根据自查情况,选择一部分单位开展今年的重点检查工作;本次自查情况也将作为开展后续日常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自查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应主要按照《江苏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财驻苏监[2009]27号印发)第十六条规定要求进行,并应向我办提供下列资料:1、业务报备情况;2、事务所规模、资质、分支机构、主要客户等情况;3、执行审计业务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中存在的重大事项及问题等;4、接受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5、涉及法律诉讼等有关情况。需要填报的表格,见附件1、2、3、5、7、8。
(二)各相关企业自查内容应包括:1、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现状及在报告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2、执行本次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工作程序、检查方法;3、会计信息质量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纠正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分类科学、违规条款明确、定性定量准确、反馈意见完整;4、加强和改进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的措施、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报告事项。需要填报的表格,见附件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