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