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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自查工作的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自查工作的函
(津环保总函[2010]459号)


各区县政府:

  为贯彻落实9月16日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现场推动工作会议精神和建平副市长讲话要求,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减排目标,请各区县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自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本辖区“十一五”以来的减排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按照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本区域“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新增量,新增削减量进行核算。

  二、按照《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和《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计二氧化硫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十一五”减排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切实落实减排效果,确保已取得的减排成果。

  1、检查已建成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按照环保部的要求正常稳定运行。对于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必须制定整改措施。

  2、按照《2010年天津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全面检查本辖区在建的减排工程,确保其按照减排计划完工。对于未能按照减排计划的工程要采取措施,加快工期,确保按期完成,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要落实节点目标,对所有项目要倒排工期,关死后门、卡死进度,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三、建立重点污染减排工程进度半月报制度,每月15日、30日前,将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各区(县)“十一五”减排工程进度表》报市环保局。

  四、请于10月15日前将各区县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自查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

  此函

  附件:《各区(县)“十一五”减排工程进度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区(县)“十一五”减排工程进度表

  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预计减排量

目前进度

未完成原因

下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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