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县、区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设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基层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在城乡规划编制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象可行性论证。
(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九)加快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传播资源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建设,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高危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
(十)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尽快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及流程,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通信管理和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协调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责任。
(十一)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体系。各县、区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展预警信息发布功能,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平台。各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要加强对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根据授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应对防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突发事件的有利氛围。
(十二)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科学、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公众覆盖率。对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无障碍“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插播,实现实时播报。电视台插播时,应在屏幕上悬挂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快速全网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