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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城市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工程运输车辆违章违规行驶、沿街遗漏抛洒等现象屡禁不止,给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推进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良性管理机制。现就有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控,抓好建筑垃圾源头的日常管理
  (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需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委托运输单位办理处置手续的,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运输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和清运合同。清运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双方权利义务、清运费用标准等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和倾倒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二)强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完全封闭,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水、排水设施,落实专人负责。进入工地的车辆外出前必须经过冲洗,确保轮胎和外挡板无泥土。严禁私自安装排放泥浆的管道等设施。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要求及时组织清运。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必须采取双层密封覆盖(内层使用塑料篷布,外层使用密织网),达到堆放有序、封闭严密、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扬尘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和有毒、有害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地受纳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三)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费预付制度。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根据测算量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预收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处置结束后,双方根据实际到达消纳场地的建筑垃圾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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