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点治理进出口环节备案养殖场、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此项工作由检验检疫部门牵头负责,科工贸信、农业、市场监管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集中开展隐患排查
科工贸信、公安、农业、市场监管、城管、深圳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地区之间交叉检查等形式,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和制售违禁药物等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
(三)健全案件查处机制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后,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迅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牵头协调部门,采取部门协作执法,确保查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链条。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明确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别,对“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和销毁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涉刑条件、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
(四)加大惩处力度
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和复产验收。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等一律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及时依法出具鉴定检测意见,确保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落实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报告义务,生产经营者发现购进原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三、加强监督指导,规范鲜肉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