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12]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我委将于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对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申报企业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申报认定条件并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及产品是否在国家公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
(四)企业原(燃)料来源是否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是否满足相关需求,水、电等配套条件是否具备。
(五)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资源综合利用基础台帐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六)企业节能环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企业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问题处理
(一)在检查中如发现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将收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资格,同时将名单抄送市财政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收回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并将名单抄送市财政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