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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要抓紧按《条例》的规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
  三、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
  (一)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八条规定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搞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及征收补偿资金,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完结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好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政府;按照规划确定的征收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健全征收项目档案。
  (三)根据《条例》要求和政府的安排,由房屋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项目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存在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生危害的可能性,提前做好纠纷、矛盾的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消除矛盾和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法制、发改、城乡规划、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就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决定。
  四、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落实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
  (一)根据《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实施行政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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