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安政文〔201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好
《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
《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了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的确定依据,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们下一步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的法规依据。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
《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
《条例》精神,自觉执行
《条例》。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掌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以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主管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职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以各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