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安阳市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安阳市辖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安阳市知名商标是指由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80万元。
(二)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万元。
对同一件商标在同一档次期满后的重新认定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