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应当优先考虑保护饮用水源,严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
(七)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八)供水单位应定时监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住建、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我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岳城水库、弓上水库和南谷洞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岳城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从取水口到五水厂进水口的输水管线两侧5米内的区域;弓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大坝上游500米的水域及其周围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2500米的水域及其山脊线以内和距公路1000米的陆域;南谷洞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距岸边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全部的水域及距岸边500米的陆域。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表一Ⅱ类项目标准,补充项目和特定检测项目满足表2和表3限值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一Ⅲ类标准,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在我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