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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五)移交管理
  1对“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并报市公建办备案。
  2对“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由其行业自行管理,建成后报市公建办备案。
  3对“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其投资单位管理,并报市公建办备案。
  4“居住区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委托代建的“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在获得《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接收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与相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送市公建办备案。开发建设单位须在保修期限内依法承担项目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建设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供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验收合格证、红线拨地交接单、竣工验收备案证、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合同确认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市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权属分离,将相关接收单位作为建设用地业主进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接收单位持相关资料办理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5“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产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单位管理,其中有行业管理要求的水、电、气、暖等设备管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
  6“居住区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
  (六)运行管理
  1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的运行负全责,要保证设施的合理、有序运转,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2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主体要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各城区配套设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建成并投入运营和未投入运行的配套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覆盖范围报市公建办备案。
  4市公建办要逐步建立全市城区配套设施项目库和网点图。及时掌握整体情况,为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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