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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3“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方案报政府批准后,须将规划方案报市公建办备案,开竣工项目及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公建办备案,以便整体掌握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成情况。
  4“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的工程管理形式管理。
  5“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委托代建的“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在通过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与市公建办签定《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事项、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持合同及相关资料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整体项目开工手续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在开发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时,经市公建办同意,建设单位可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合同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6“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招标、施工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综合验收
  1对“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验收体制验收,验收合格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市公建办备案,凭备案证明以及合法批建手续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其办理竣工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2对“行业投资建设的城区配套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报市公建办备案。
  3对“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现行的工程管理体制验收,验收合格后其投资人须将项目情况报市公建办备案
  4对“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委托代建的“市、区财政投资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须通知市公建办并由公建办及时组织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及接收主体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已经履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义务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市公建办向建设单位出具《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书》;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市公建办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市公建办出具《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书》。其中“居住区项目”和“市、区财政投资项目”凭《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竣工证书》以及合法批准手续方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5在进行综合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须在竣工验收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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