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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3对于“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单独占用土地,其土地采用划拨方式由行业部门购买。
  4对于“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土地,采用市场招拍挂方式面向社会,谁建设、谁购买。
  5对于“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土地,由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形式一并购买,并负责建设移交。招拍挂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需明确“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土地主管部门在招拍挂的条件中应明确该部分配套设施所需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已计入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中,开发单位在竞买土地时需自行考虑该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的“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中要一致。
  6对于“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所需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随居住区土地一块拍卖。该类土地是开发企业为保障居民生活所建配套设施所必需的土地,在招拍挂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要尽可能明确居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无法明确的,应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中明确到位。
  (二)规划管理
  1市规划部门在组织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和出具土地规划条件时,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相关规范明确“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内容和条件。
  2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时,要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明确“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3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时,要确保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规范要求;对有条件的可适度提高标准。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建设管理
  1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求其明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居住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如与其它建筑物叠建、联建还需注明部位、层数。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如电力、燃气、热力、供水等)建设要求的,还需满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
  2“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建设单位凭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到安阳市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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