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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5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投资建设有困难的,可报安阳市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复后,按照本细则其它管理条款分类实施。
  (二)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
  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小区规划图中小区内道路、绿化、雨污水管道、路灯、变配电室、热力交换站房、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间、消防设备、居住区体育设施、居住区文化设施、物业用房、小区内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小区内公用设施由开发商按规划指标和规定标准建设,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建成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单位管理。
  小区内需建电力关闭所的,由开发商(小区)无偿提供场地,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后期管理,土地权归小区业主所有,设备管线归供电公司管理。
  小区内变配电设备及线路、热力交换设备及管道、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管道、供气等属于小区居民购买的公用服务设施,由于其专业要求特殊,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水平,故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上述单位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尽快制定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管养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保障居民的宜居环境。
  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
  (一)土地管理
  1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由规划部门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相关规范,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对“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提出书面意见,明确“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内容。
  2对于“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土地,可采用土地出让时预留,由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购买,其中路灯、环卫、道路绿化等设施占地,由土地购买单位按规划预留,由其配套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对于拟实行代建或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由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控规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一并控制,市土地部门在审批出让土地条件时作为投资建设条件一并出让。购置土地、项目建设资金返还、抵顶办法由公建配套设施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土地和公建办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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