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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
  1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道路、污水雨水管线、路灯、市政园林绿化、中小学、公立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公厕、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及道路指示牌等,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按现行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引入社会资金代建。
  2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自来水市政管网、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变电站、开闭所等行业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由各行业公司逐步投资建设实施管理。
  3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城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社会养老院及农贸市场等商业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实施。对于居住区内规划的幼儿园,提倡开发公司随住宅和营业房联合销售(需在售房合同中注明),产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单位经营,收入用于业主补贴。
  4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中社区用房、警务室、社区级文化活动服务中心、社区级体育设施、垃圾中转站、市政公厕等,其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由开发单位建设,建成后按安政〔2010〕55号文件规定移交给相关接受主体,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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