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保障城乡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建立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由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尽快全面完成新一轮市区、县城(县级市)总体规划审批,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完成中心村规划编制。2011年6月底前实现市区和县城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2012年年底前完成中心镇主要街区、一般建制镇镇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基本完成应当编制规划的基层行政村规划编制。同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大力开展城市重要地段、特色街区和景观节点的城市设计。2011年年底前市区、县(市)完成供水、燃气、供热等8项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每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建设规划。
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水平。树立先进理念,更新规划观念,端正设计思想,健全规划公示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加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严格施工图审查技术把关,推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地标性建筑、重要街区和景观路段、具有较大规模的居住小区的方案设计应面向高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征集比选或设计招标。提高原创设计能力和建筑科技创新水平。按照“三规合一”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充分衔接。
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法定依据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机制,严格实行“五线”(道路红线、绿化绿线、市政用地黄线、河湖水系蓝线、历史保护紫线)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调整程序。健全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到2011年年底,市区设立并开放规划展览馆,县(市)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拆除一批违法违规建筑,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执行城乡规划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着力改革创新,破解城乡建设发展瓶颈创新城建投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城建投融资体制,市区、县(市)要规范城建投融资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足额注入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市场运作,使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体和龙头。鼓励各级财政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建投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融资。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公司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混合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实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综合运用集中成片开发、土地划拨、贴息、政府补贴、项目代建制、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灵活运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融资模式,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规模。对城市道路、广场等无形资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公开竞价,其经营收入所得专项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对现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交出租等现有存量资产,运用多种方式,公开招标,进行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经营权,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大型城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采取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发行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建设资金。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资源,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