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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安政办〔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更加规范和科学,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市政府制订了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要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安阳市“十二五”规划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安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和文件内容。要体现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体现权利与责任挂钩,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要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要与我市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使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项目是涉及我市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起草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论证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参与。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充分体现民意。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说明文件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等)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审议。
  四、凡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并适时提请市政府审议。
  五、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或无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说明。
  六、对市政府下发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按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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