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政办〔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1号)以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的精神,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各县(市、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进行报告。2010年度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请于2011年4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接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