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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规财〔2012〕11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大鹏、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做好网站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网站备案工作,在所设置的网站主页底部显著位置标明省卫生厅核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编号。未取得相关编号的网站,要自行向省卫生厅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我委不再受理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网站备案或经营许可,同时向深圳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申请网站安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按附件2格式于2012年4月10前报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备存。对于2012年3月31日前未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编号的网站,省卫生厅届时将视为违法违规网站并予以查处。

  二、做好网站自查自纠工作

  在做好网站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开展所设置网站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建立健全网站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有关自查整改情况请于2012年3月25日前报市医学信息中心。

  三、加强网站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督导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时申请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同时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单位在网站备案工作中有疑问,可向市医学信息中心咨询。市医学信息中心联系人:许创建,联系电话:82292505、82183318(传真)。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略)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情况上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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