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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
  3.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劳动者收入和经济同步增长。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总工会等。
  4.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医药费报销比例。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医药费报销比例。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建立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等。
  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编委办、省物价局等。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设施建设,积极预防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坚持中西医并重,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
  5.提高住房供应和保障水平。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统筹规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有条件的地区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使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满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
  大幅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适应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享用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适用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中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人口素质,构建人口调控体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牵头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加强农村妇女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儿童发展纲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改善优化儿童成长环境。
  牵头单位:省妇联。
  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服务业委、省农委、团省委等。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居家、社区、机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老龄办等。
  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牵头单位:省残联。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科学立法,加强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强化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做好侨务和对台工作。
  牵头单位:省民委。
  责任单位:省民委、省宗教局、省侨办、省台办等。
  2.健全社会管理格局。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及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运用社会资源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
  3.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构建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层工作平台,加强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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