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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振兴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
  6.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加快调整传统海洋渔业,建设海洋牧场,实现数量型渔业向质量型渔业转变。加快发展养殖业,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发展水产品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产业,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气象局等。
  依托滨海大道和长山群岛国际旅游度假区、觉华岛北方旅游度假区等建设项目,着力发展滨海旅游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滨海旅游带。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服务业委、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
  大力发展海洋药物、功能食品、海水利用、海洋生物、海洋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提高海洋经济整体水平和效益。进一步加大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深化老区勘探和调查,增加经济可采储量,稳定海洋油气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合理开发利用海岛和岸线资源,修复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
  7.扶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
  贯彻落实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创造更多的条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民族地区发展。坚持开发式扶贫,采取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种措施,加快贫困地区发展。着力抓好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扶贫工作,实施“整村脱贫行动计划”,大幅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行地区互助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1.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逐步构建以中部城市群为主体,以沿海城镇带、辽西北城镇带为两翼的现代城镇网络新格局。支持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大连建设东北地区核心城市。中部城市群要重点推进沈抚新城、鞍山汤岗新城、抚顺石化新城、沈溪新城、辽阳河东新城、铁岭凡河新城、沈彰新城等一批新城新市镇建设。沿海城镇带要重点建设瓦房店、庄河、凌海、绥中等一批中等城市,大连普湾、营口北海、盘锦辽滨等一批新区,以及大连复州、锦州白沙湾等一批新市镇。辽西北城镇带要重点发展北票、凌源、彰武、开原、昌图等一批小城市。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相关各市等。
  做好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功能布局、产业定位。加强城镇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2.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
  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健全城镇建设标准,加强规划约束力。加快推进城市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停车场所的规划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全部拆除城市供暖小锅炉,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实现一市多热源、一县一热源。加快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水质基本达到新的饮用水标准。推进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网改造,逐步实现县级及城镇燃气管网化。统筹规划邮政基础设施,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到2015年,城市人均道路面积11平方米,集中供热率90%,燃气普及率94%,城镇用水普及率99%。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气象局等。
  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实施森林城市建设。推进城镇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制。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3万人口以上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试行分类收集、密闭压缩运输的垃圾处理体系,探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堆肥。到2015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3.培育发展县城和中心镇。
  加强县城建设。实施扩权强县,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县城向小城市和中等城市发展。培育中心镇。培育建设综合小城镇和专业特色镇。提高中心镇规划水平。启动实施全省43个县、100个镇、57个村的城镇化试点。支持一批经济强镇、区域重镇和文化旅游名镇加快扩大规模,向小城市发展。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等。
  4.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优先解决举家迁徙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实行农民工市民化。大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为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人口计生委等。
  (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加强资源节约。
  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建成企业内部小循环、工业园区的中循环和社会资源大循环三个层面的框架,建立循环经济试验区和低碳经济示范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绿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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