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
(三)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
(四)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五)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六)监测方法及检测限按附件3要求进行,各部门可按各自的国标方法进行检测,但在上报监测结果时需注明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限。
(七)要避免在采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采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检测微生物的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八)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九)样品在保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的数量变化,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
六、数据报送与通报
(一)按照方案规定时间上报结果,填写样品信息。上报表格模版见附件5。
(二)市食安办在收集所有监测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市数据及其他安全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开展专项的风险监测,并及时将结果上报和通报至相关部门。
七、质量控制、培训及督导
(一)监测技术机构应建立适合承担监测任务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监测技术工作应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二)监测技术机构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监测技术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和质量评价。
(三)监测技术人员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监测技术机构组织的监测工作培训。
(四)监测技术机构应通过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审核结果、进行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寻求质量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