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汪伟医疗美容诊所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2〕40号)
上海思妍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设置汪伟医疗美容诊所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和公示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汪伟医疗美容诊所”,按照下列核定事项进行筹建:
(一)机构名称:汪伟医疗美容诊所
(二)类别:医疗美容诊所
(三)法定代表人:姚彤
(四)主要负责人:汪伟
(五)选址:南山区文心五路33号海岸城广场第501-503号。
(七)诊疗科目: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化验室。
(八)服务对象:社会群众
(九)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设置单位:上海思妍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之日起1年内,按医疗美容诊所的设置标准进行筹建,诊所用房涉及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问题时,应取得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诊所筹建完毕后,你公司应向我委申请并办理该诊所的执业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我委将撤销该诊所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