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学年已备案的简章和广告内容需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编号不变。
(四)学校应在完成当年收费审批和备案工作后,再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市教委进行审核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在所属区县发展和改革委进行收费备案。
四、备案程序
(一)网络预审
学校登陆上述指定的查证网站下载《2012-2013学年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或到备案材料预审办公地点领取《备案表》。学校根据备案内容及工作要求,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的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样稿应含文字、图片等内容,应为word文档;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若包含视频短片,应提供互联网链接地址,接受备案材料预审。
我委在收到学校通过网络报送的预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预审结果。未通过预审的学校应按书面要求对样稿进行修改,并重新接受预审。
(二)纸质备案材料初审
通过预审的学校,按照我委发给的《学校报送纸质备案材料明细表》要求,派本校工作人员报送相关纸质版备案材料,接受初审。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
1.纸质备案材料范围:
(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骑缝章);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若包含视频短片,应报送视频光盘(一式1份)。
(2)《备案表》(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也可根据本校招生宣传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报送份数。
(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现场审验后由学校保存;如果因为参加年检的原因,无法提供《办学许可证》原件的,应当说明情况。
(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需加盖学校公章)。
2.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提交市外国专家局批件复印件;涉及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应提交教育部或市教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学校的课程(含知识产权)和师资的,涉及颁发国外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应提交教育部或市教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相关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与国(境)外学校开展学分互认、聘请外教进行外语教学,并且没有课程引进的合作交流项目,不属于《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相关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