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4.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应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应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3.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计划内统招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学校自设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三)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1.录取到计划内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自考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收退费标准和办法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的要求。
  (五)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1.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2.广告备案编号;
  3.同时载明我委指定的两个查证网站:
  (1)http://www.bjedu.gov.cn ;
  (2)http://www.edu111.cn。
  三、备案工作要求
  (一)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备案,分别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应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计划内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
  (二)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