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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教民〔2012〕2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办〔2006〕101号)、《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京教高〔2007〕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012-2013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2-2013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2-2013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备案内容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应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必须在简章及广告备案前到市教委办理变更手续。
  2.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选用人物图片应出具本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3.学校的获奖项目应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应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09年以来)获取的,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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