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户籍(不含巩义市);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中央、省驻郑单位以及参加省养老统筹的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三条 财政拨款单位(含差供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奖励扶助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由户籍地乡(镇、办)负责发放。
第五条 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原在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就职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等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郑州市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由本单位张榜公示,并签署评议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年度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