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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市风貌是指由一个城市的自然景观、社会景观和人文景观共同构成的有别于其他城市的特殊表象以及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内涵所构成的城市个性特征。
  (5)城市设计图
  则城市设计图则是指在城市空间形态研究的基础上,从城市设计要素方面(包括建筑、天际线、街道、广场等)对城市空间环境进行控制引导,对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提出建议,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三维空间控制引导的不足。城市设计图则表达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筑街墙的设计退界、建筑贴线率、建筑高度、体量、屋顶形式、地下空间、组合方式、风格和色彩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公共空间的分类、位置、规模尺度、绿化景观、附属设施、照明要求、界面、出入口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交通流线组织、交叉口控制引导、出入口位置、公交站台位置、步行空间安排、主要交通设施(天桥、地下通道等)的位置和尺度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6)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是指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具有开放性和可达性的自然及人工空间,主要包括广场、街道、公园绿地、水体及滨水空间。
  (7)慢行交通
  慢行交通是指人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主要包括适宜人尺度的步行道、人行天桥、人行通道、自行车道等。
  (8)景观廊道
  景观廊道是指线形或带状的连续景观单元,是联系和组织景观要素的重要通道。如城市河道及滨河空间、景观性道路等。
  (9)标志性节点
  标志性节点是指在城市空间格局中具有重要标识性,能够与周边区域产生联系,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辐射作用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如建筑、桥梁、广场等。
  (10)城市肌理
  城市肌理是指在宏观尺度上由城市整体或城市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街道等城市实体在二维状态呈现出的形状、尺度等方面的规律特征。
  (11)贴线率
  贴线率是指由多个建筑的沿街立面构成的街墙立面所跨及街区长度的百分比,具体指街墙立面的长度和临街红线长度的比值。
  2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相关条文对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等问题予以说明,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仅提出“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产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城市设计法定地位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城市设计成果往往只能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操作性文件。因此,需要通过将城市设计成果与法定规划进行衔接,实现城市设计内容在建设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最终实现城市设计的导控目标。总体城市设计宜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同步编制并纳入相应规划成果;已完成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但缺少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应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作为专项规划纳入规划成果。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宜先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成果通过转化为城市设计图则,并作为对空间形态控制引导的补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作为建设规划管理的依据。对已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在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照控规修编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街坊城市设计应在总体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指导下展开,成果以城市设计图则的形式作为对空间形态控制引导的补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作为建设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街坊城市设计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进行。
  3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的适宜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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