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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5.3.1城市设计成果的应用
  城市设计成果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在进行规划编制、出具相关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报建方案时,应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控制要求。总体城市设计成果是指导城市总体层面空间形态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应转化为总体城市设计导则,作为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和街坊城市设计编制的重要依据。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成果是指导城市特定意图区空间环境的重要文件。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成果应转化为城市设计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共同对城市特定意图区的用地和空间环境要素做出具体控制和引导。街坊城市设计成果是对街坊空间环境作出具体要求,街坊城市设计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共同指导街坊内的建筑工程和环境设计。
  5.3.2城市设计成果的审批
  郑州市中心城区、次区域中心城区、新城组团、新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导则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郑州市中心城区内的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图则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次区域中心城区、新城组团、新市镇的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图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郑州市中心城区内的街坊城市设计图则由郑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项目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次区域中心城区、新城组团、新市镇的街坊城市设计图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5.3.3城市设计成果的修改
  因各种原因确需修改已批准城市设计成果的,应由城市设计编制组织主体以专题报告形式作出论证,经由原审批主体同意后,方可对原城市设计成果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设计成果,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6 附则
 
 6.1本暂行规定由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6.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用词说明执行本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3)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件:条文说明
  1名词解释
  (1)特定意图区
  特定意图区是指城市中具有重要风貌特征和景观价值并且相对完整的空间区域,是城市设计的严格控制区。一般包括以下区域:
  城市主副中心(如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体育中心等);
  城市更新改造重点片区;
  重要交通枢纽站点及周边地区;
  城市门户空间;
  历史文化街区;
  步行街;
  滨水区;
  重要山体区域城市快速路、主要城市干道及沿线区域;
  其它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2)街坊
  街坊是指由城市道路所围合的完整区域,是构成城市空间系统的基本结构单元,也是郑州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最小单元。
  (3)分区规划
  根据郑州都市区规划体系,本规定所指分区规划是指针对郑州市中心城区、次区域中心城区、新城组团、新市镇等区域的总体层面规划。郑州市中心城区是指由西南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和黄河所围合的区域;次区域中心城区是指郑州都市区四个卫星城,具体包括巩义市区、登封市区、新密市区、新郑市区;新城组团是指组成郑州都市区西部新城、南部新城和东部新城的各城市组团,具体包括上街组团、荥阳组团、宜居健康组团、白沙组团、绿博组团、官渡组团、九龙组团、中牟组团、龙湖组团、航空新城组团等;新市镇是指郑州都市区内依托综合发展条件优势突出的乡镇、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新型城区或大型社区。
  (4)城市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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