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
1 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郑州市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与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的编制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规范化,引导和提升郑州都市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设计编制组织和管理工作。
1.3城市设计的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设计是以组织和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为目的,对城市空间形态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4城市设计编制层级与内容
对应国家法定规划体系和郑州都市区规划体系,郑州市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街坊城市设计三个编制层级。
1.4.1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是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结合,从宏观层面对城市空间进行整体引导和控制,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并从城市风貌特色、景观体系及公共空间系统等方面表达城市发展意图与要求。
1.4.2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
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是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对城市特定意图区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景观系统、道路交通、公共空间等进行整体筹划和设计。
1.4.3街坊城市设计
街坊城市设计是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相结合,对城市街坊的空间形态、道路交通、公共空间、建筑风貌、环境小品等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提出城市设计要求。
1.5城市设计基本原则
1.5.1创新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研究规划范围及周边的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社会经济等基本状况,运用创新的设计理念和手法,突显地域特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1.5.2继承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充分研究已有规划成果,吸收和继承上位及相关规划合理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控制引导内容。
1.5.3人本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结合公众意愿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满足居民生活方便、安全需求的基础上,注重居民的认知、审美需求,在编制过程中注重公众参与。
1.5.4生态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考虑城市空间环境的生态性和城市安全,注重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友好和协,倡导绿色与低碳理念。
1.5.5可行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注重分期实施策略研究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注重城市设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
2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2.1适用范围
总体城市设计工作对象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具体包括:郑州市中心城区、次区域中心城区、新城组团、新市镇等。规模较小的新城组团或新市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可适当调整或深化城市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