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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肃北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肃北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肃北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肃北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的资金作为新增水利投入。

  第五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的具体办法待省政府相关规定出台后参照执行。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七条 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直接划入县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局按月按比例提取并划入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征机关要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牧区水利设施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抢险、应急度汛、抗旱保收;县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中明确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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