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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应当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程序规定不齐全的,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补齐程序;实施程序规定不一致的,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要求更高的外,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对实施程序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确保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合法有效。全面梳理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依据,界定行政强制执法职能和权限,明确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规范行政强制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修改完善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本系统内共同遵守的、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关的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行政强制内部审批、查封扣押物品管理、行政强制损害赔偿补偿、告知和听取意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等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肃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并在3月15日前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结果及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办312室。

  联系人:史志强

  联系电话:8122102

  邮  箱:gssb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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