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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5、经济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产品标准化的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
  6、司法行政确认:主要指《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确认。
  (七)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除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行政裁决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其种类主要有:
  1、权属纠纷的裁决。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产方面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例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八)其他: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五、关于执法人员的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包括执法机构核定编制数和编制性质、执法人员数量和人员性质、执法证件办理情况的清理。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驻肃执法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书面报告(示范格式附后)并填写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相关表册(示范格式附后),于2012年3月26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本次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头绪多,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抽调责任心强、业务和法律素质高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并按通知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清理结果及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确保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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