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项目资金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以及滞纳金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 费。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
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对牺牲、病故、残疾人员的抚恤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 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 乞讨人员的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或证明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主要是对现役军人死亡、伤残性质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的确认;对结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等。
4、卫生行政确认:主要是对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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