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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肃各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县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涉及的内容
  本次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包括四项内容,即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职权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4、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工作范围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以及“三定”规定。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文件及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法律规范,清理中要具体到法律条文的条、款、项。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清理结果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行政执法职权的分类
  行政执法职权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八类: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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