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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按照发布职位规定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提前7天将笔试面试安排、考官组成等情况报各主管部门及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面试考官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为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招聘人选为非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用人单位可设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试用考察期(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招聘人选在京期间工作生活便利,试用期间可直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参与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市通报并取消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公开招聘经验,对列入专项计划的单位进行跟踪和监督,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使用、成长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追踪评估,实现引进人才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引进人才跟踪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机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
  (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工艺美术、文化用品生产制造等文化创意企业;
  (四)机电产业、交通运输设备产业、医药产业、都市产业等现代制造企业;
  (五)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国有重点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各区县重点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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