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总队应设立执法档案室管理本市执法档案。
第八条 市总队执法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 贯彻落实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组织落实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 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四) 完成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五) 建立、维护执法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执法档案室的
设置;对各海监支队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海监支队执法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 贯彻落实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落实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 完成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四) 做好执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向市总队移交应
统一归档的执法档案。
第三章 海洋行政执法文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条 本市各级海监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在编制执法工作方案时应提出归档要求;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收集各类文件材料;检查执法工作进度时应检查执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执法行动结束后,应检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 执法档案应明确立卷责任人。其中专项执法行动的档案应指定专人立卷;处罚案件由承办人或指定建档人立卷;其它执法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收集积累、整理立卷。
第十二条 专项执法行动、处罚案件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业务规范》要求整理,电子文件应做好备份。其它执法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海洋管理机关档案业务规范》(HY/T057)整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海监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执法文件材料,应及时立卷,并移交市总队执法档案室归档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处罚案件的归档工作一般应在执法工作结束后或结案后2个月内完成。其它海洋执法文件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执法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各海监支队向市总队执法档案室移交执法档案前应备份。
第四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市总队应保障执法档案室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条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保证执法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