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海法〔2012〕3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并于2011年12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档案,是指本市各级海监机构在实施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海监机构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负责对本市海洋行政执法档案进行管理,并对本市各海监支队的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市各级海监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本市各级海监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总队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各海监支队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由各支队长负责;本市各级海监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管理执法档案,并将执法档案管理纳入业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