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1〕2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280元。
二、调整特困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51元至585元调整为481元至624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5元调整为144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51元至325元调整为281元至364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75元调整为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