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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五、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并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实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举报奖励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奖金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奖励经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广泛宣传引导。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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