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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3.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四)举报的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或传真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途径的举报。

  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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