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2]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具体办案单位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确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由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