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4倍罚款。
(四)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000元以上的,处以损失金额的5倍罚款。
二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
二十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没有或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按照受侵害求职者人数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按本标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
二十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
就业促进法》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没有或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按照受侵害求职者人数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按本标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
二十四、拟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义务后,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经组织听证,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消立案。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